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《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_技术文章_上海仪祥试验设备有限公司
当前位置:主页 > 技术文章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《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
时间:2020-04-27 点击次数:0

        2014年146号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调整和商品编号联动调整的公告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5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,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作了相关调整。现公告如下:

        一、将9401809091(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)增设进/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“A/B”,实施进/出口商品法定检验;将8433592000(棉花采摘机)、8708709100(其他车辆用铝合金制车轮及其零附件)、9019200000(臭氧治疗器,氧气治疗器等器具)增设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“A”,实施进口商品法定检验。上述调整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 二、取消3002300000(兽用疫苗)的进/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“A/B”,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/出境检验检疫。上述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 三、结合2015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,对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。外贸企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()热点栏目,查询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。

       列入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的进出境商品,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,进出口商品收/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《入境货物通关单》和《出境货物通关单》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。

2015年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调整表

Copyright © 2002-2023 上海仪祥试验设备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:沪ICP备2021007614号

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二维码

服务热线

021-37008982;18964068889

扫一扫,关注我们